麦浪案例

车辆事故

2022 年 9 月,冯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中铁二十四局桐树娅隧道里施工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冯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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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车施工侧翻报废,车主索赔遭拒法院这样判

    近日,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辆保险理赔纠纷案。一名车主的工程车在外地隧道施工时侧翻损毁,保险公司却以“定损方式不符”为由拒绝全额赔付,双方对簿公堂。

    2022年9月,车主颜某的重型货车在湖北一隧道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车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结果显示:该车在事故时的实际价值约为8.8万元,报废后残值约2.5万元,因此实际损失超过6万元。

    颜某随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赔付车辆维修费7万元(保额上限)及鉴定费6000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虽然保额为7万元,但根据合同约定,车辆出险后应由双方共同委托指定机构评估,而车主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理赔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该车确实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额7万元。但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出险后,必须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检验并协商维修或评估事宜;若无法达成一致,应委托合同中指定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而车主自行委托湖北的评估公司进行鉴定,未遵循合同程序。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相关条款合法有效,应予遵守。虽然车辆确已严重受损,但车主未按约定流程定损,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认损失真实性,因此其单方鉴定结果不能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法官指出:买了保险不等于“想怎么赔就怎么赔”。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报案、定损,否则可能影响理赔结果。建议车主出险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共同完成查勘和定损,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有保难赔”。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颜某车辆损失费 45 000 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颜某车辆鉴定费 3 000 元;
    三、驳回原告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 700 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600 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 1 1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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