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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原告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芙蓉区五号地装好渣土后便前往开福区麓隐青竹湖卸土区,行驶至芙蓉区滨河路与杉木路交叉路口 0 米处时与何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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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机全责车祸受伤,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6万元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车祸赔偿案:一名货车司机因追尾事故受伤,虽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之外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2024年8月,司机廖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城区道路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前方一辆货车,导致自己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廖某负全责,对方无责。

    事故发生后,廖某先后在长沙、张家界、长沙等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近50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需全休3个月,护理和营养期各2个月,并需后续治疗费约4000元。

    廖某所驾驶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额10万元)。他认为,自己作为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于是,他向法院起诉,索赔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近20万元(后主动撤回医疗费和鉴定费主张)。

    保险公司辩称,应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进行赔偿(即使对方无责,交强险也有无责赔付限额),再由其承担剩余部分。但法院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驾驶员有权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无需先找对方赔。保险公司要求“先走对方交强险”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和当地标准,认定廖某应获赔:
    - 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6.2万元。

    由于该金额超过了车上司机责任险10万元的保额,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内全额赔付10万元。

    法官提醒:即使司机在事故中负全责,只要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自己受伤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与事故责任划分无关。建议车主根据需求合理配置保险,保障自身权益。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某损失 100000 元;
    二、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3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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