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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井里的坚守:一位建筑工人与28万工伤赔款的救赎之路》

一脚踏空,他从电梯井摔下,三踝骨折的剧痛远不及维权路上的心寒。当公司用意外险理赔款抵赖工伤赔偿时,看我们如何用法律为他夺回尊严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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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6月3日上午10点,湘阴某项目工地的电梯井内,宁某正专注地安装电梯。汗水浸透了他的工装,脚下突然一滑,他重重摔倒在冰冷的钢架上。右脚传来的剧痛让他几乎昏厥,工友们慌忙将他抬出井道。

    辗转多家医院,住院28天,医生诊断他为右脚三踝骨折,建议全休三个月。更让他焦虑的是,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都是现金结算,他连证明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都困难重重。

    此时,我们介入了这个案件。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我们向宁某解释了一个关键的法律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劳动法领域中重要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原则。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协助宁某收集了工友证言、银行流水、工作照片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定衡阳某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由于缺乏明确的工资证明,法院参照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核算。这里涉及另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在无法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时,可以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倾向。

    案件最关键的争议点在于意外险理赔款能否抵扣工伤赔偿。我们坚持认为,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与工伤保险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险是额外福利,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法定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表示意外险理赔款不能冲抵工伤赔偿,仅医疗费部分可以抵扣。

    当宁某最终拿到22.4万元赔偿款时,这个在伤痛面前从未流泪的汉子眼眶湿润了。他说,这笔钱不仅治好了他的伤,更让他找回了作为劳动者的尊严。

    这个案例让我们深思: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真正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我们深知每一起工伤案件背后,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命运。我们不仅要帮助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更希望通过专业服务,推动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因为,法律的温度不仅体现在判决书上,更体现在每一个普通劳动者重获尊严的那一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衡阳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6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2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327元、护理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医疗费52321.79元、鉴定费655元,共计274533.79元。抵销衡阳某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宁某医疗费21082.8元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的医疗费29669.4元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衡阳某劳务有限公司还应向宁某支付案涉工伤保险待遇223781.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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