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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

原告宁某于2022年5月经被告二衡阳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介绍,在由被告一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湘阴某项目工地从事电梯安装工作。2022年6月3日10时左右,原告宁某在湘阴某项目工地进行电梯安装时,因脚底打滑不慎摔倒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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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人工地受伤获赔近28万元,保险理赔款部分抵扣医疗费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一名电梯安装工在施工中意外摔伤,导致右脚三踝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法院最终判决两家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其各项工伤待遇共计约22.4万元。

    据了解,该工人于2022年6月在某项目工地作业时受伤,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28天,期间多次复查,医生建议全休超过3个月。由于涉及劳务分包,法院认定一家机电公司和一家劳务公司均为其用人单位,应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明确工资证明,法院参照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经核算,工人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及鉴定费等合计约27.5万元。

    案件审理中查明,劳务公司曾垫付医疗费等共计2.1万余元;此外,工人此前通过公司投保的意外险获得保险理赔款8.6万余元,其中包括近3万元医疗费和5.6万余元伤残赔偿。

    法院明确指出:人身意外险理赔不能冲抵工伤赔偿。企业为员工购买意外险是额外保障,不能代替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其中的医疗费部分可以与工伤医疗费用进行抵扣。

    最终,法院将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保险赔付的医疗部分予以扣除,判决两家公司还需向该工人支付约22.4万元。

    法官提醒:建筑企业应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定义务。仅靠商业意外险无法免除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工人有权同时获得保险理赔和工伤待遇,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衡阳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6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2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327元、护理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医疗费52321.79元、鉴定费655元,共计274533.79元。抵销衡阳某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宁某医疗费21082.8元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的医疗费29669.4元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衡阳某劳务有限公司还应向宁某支付案涉工伤保险待遇223781.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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