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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

2024年,罗某持C1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的二轮摩托车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枫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楠性园路以南50米路段时,与周某违规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豫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注销状态的无号牌平板半挂车)相撞,导致罗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罗某持不符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未注册摩托车且忽视安全,周某驾驶未注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违规停放,故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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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车祸身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超70万元

    近日,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名男子在驾驶过程中与一辆重型半挂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交警认定双方司机负同等责任。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由于肇事司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查,法院确认死者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共计122万余元

    法院指出,死者抢救期间一直在重症监护室,相关伙食、营养和护理费用已包含在医疗支出中,家属另行主张不予支持;处理丧事的交通和误工费也因已包含在丧葬费内,未予重复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兜底”赔付。最终,法院判决:

    •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9.8万元(含医疗费和死亡伤残赔偿);
    • 超出部分由肇事方承担一半,即约51.2万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直接赔付。

    值得注意的是,死者生前尚欠医院3.2万余元医疗费,法院明确该笔费用由保险公司从赔偿款中直接转付给医院。

    最终,保险公司共需支付赔偿款约71万元,其中部分用于清偿医疗欠费,其余由死者家属获得。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划分。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责承担。家属索赔时也应注意项目合理性,避免重复或无效主张。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罗某死亡而遭受的各项损失198000元(已支付18000元,还应继续支付18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罗某死亡而遭受的各项损失512 313.63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罗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18元,由原告张某、罗某共同负担118元,由被告周某负担1900元,被告周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张某、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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