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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

一名女子在长沙被车撞伤,交警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她受伤后住院治疗,后来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她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比如觉得后续治疗费不该赔、交通费和精神赔偿太高、孩子已成年不该给抚养费等,于是拒绝全额赔付。双方谈不拢,女子起诉到法院,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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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致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拒赔部分费用被法院驳回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一名女子在长沙遭遇车祸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保险公司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并上诉,最终被法院全部驳回,维持原判。

    2022年,黄女士在长沙被陈女士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造成黄女士颈椎受伤,住院治疗37天。后经专业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明确需后续治疗费约2000元。

    黄女士将司机陈女士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9万余元,司机个人承担1000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包括:
    - 认为黄女士受伤已一年多,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不应支持;
    - 交通费认定1000元“过高”,应不超过740元;
    - 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折减,只赔5000元;
    - 黄女士的孩子已成年,不应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 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
    - 后续治疗费:有司法鉴定明确“必然发生”,可一并赔偿,无需等到实际支出;
    - 交通费:虽无票据,但就医、鉴定必然产生费用,酌情支持1000元合理;
    - 精神抚慰金:法律规定可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支持1万元;
    - 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查明,黄女士定残时,其儿子未满18岁,父母年过七旬且无其他收入,依法应予支持;
    -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虽称有免责条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且未鉴定具体非医保金额,故该主张不成立。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赔偿中,只要鉴定意见明确后续治疗“必然发生”,即可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可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按责任打折;保险公司若想“扣药费”,必须证明已明确告知免责条款,否则难以获支持。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某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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